【意外賠償法律分析】屯門鳴琴路消防車相撞案:從法律角度看責任如何分配?
近日,屯門鳴琴路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一輛正在響號及閃燈執勤的消防車,橫過石排頭路十字路口時,與一輛高速駛至的私家車相撞,消防車翻側,導致包括五名消防員在內共七人受傷,需要送院治理。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在法律上,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緊急車輛的優先權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6條,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須讓路或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讓路給任何正在響鐘、發出警報聲響、鳴鑼或發出閃光警標的警車、消防服務車或消防裝置、救護車或海關服務的車輛。
換言之,即使司機正面對綠燈,若當時有消防車或救護車鳴響警號進入路口,法律義務仍要求普通司機必須讓路,避免阻礙緊急服務。
交通燈號與安全駕駛的矛盾
新聞指出,事發時消防車正橫過路口,而對面線的交通燈在幾秒後才轉為綠燈。這引起一個常見爭議:
* 私家車司機或認為自己「依法行駛」,因為綠燈亮起。
* 但法律上,交通燈的指示並不凌駕於緊急車輛的優先權。司機有義務保持警覺,隨時準備讓路予緊急車輛。
若司機只顧依靠交通燈行車,而忽略警號,可能被視為未有保持合理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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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在刑事層面,涉事私家車司機可能面對以下控罪:
1. 不小心駕駛;
2. 情況嚴重時,更可能被控危險駕駛。
是否檢控,將視乎警方調查,包括:車速、燈號情況、以及司機是否有機會及時留意到消防車。
民事疏忽及索償
除了刑事責任,事件亦涉及民事索償。受傷的消防員及私家車乘客均可向責任方追討賠償,例如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及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損失(PSLA)。
然而,這類案件可能涉及雙方的疏忽:
* 私家車司機:雖然交通燈亮起綠燈,但私家車高速通行而未有讓路,責任通常較重;
* 消防車司機:雖然有優先權,但仍須以「合理小心」方式駛入路口,不能完全無視交通安全,可能會被認定有疏忽。
因此,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可能不會判定私家車司機全責,而是根據兩名司機的過失程度(如消防車司機被認定有疏忽)分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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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的僱員補償
對於在事故中受傷的消防員,他們屬於政府僱員,依法同樣受《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保障,因為消防員在本案中應該被認定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即使事故並非由政府或消防處造成,僱主(政府)仍然須向受傷消防員提供工傷補償,包括醫療費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等。此類補償屬於「無過失責任」,毋須消防員舉證僱主或其他人的過失。當然,政府亦可向相關責任人或其保險公司追討賠償。
如是者,消防員可以先放病假,政府一般會繼續出相等於五分之四月收入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予受傷的消防員,最長可達36個月。政府未有補償的損失則可以民事索償的方式向相關責任人追討。可追討的項目包括政府未有賠付的醫療費、收入損失等。
結語:市民應如何保障自己 安全駕駛?
這宗意外提醒我們,即使見到綠燈,亦不能盲目通行。若聽到警號或看到閃燈,必須立即留意並採取行動讓路。否則,不單止有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還可能要承擔高額民事賠償。
緊急車輛司機在執勤時雖然享有優先權,但同樣要保持謹慎,避免過快或在視線受阻時強行駛入路口。只有雙方互相注意,才能減少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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