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賠償法律分析】港鐵工程車撞死學徒 家屬是否可以取得賠償?

近日,一名港鐵學徒在車廠內被溜後的工程車撞到,腹部及下肢被夾在工程車及車後方的牆身,最終因大動脈撕裂而死。據報,縱使其他員工已經將工程車停定並且放置了兩個制停器在車尾車轆以防溜後,圍封車尾與牆身之間的縫隙,工程車依然溜後並將學徒撞斃。

港鐵是否需要負上責任?

據報,港鐵稱,工程車後方並非指定出口路線,學徒經涉事工程車後方離開工作地點做法不正確。故此,第一個問題是,港鐵是否因此就不需要負上責任?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人可能認為學徒沒有經過指定出口路線離開,故此港鐵並不需要負上責任。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即使學徒清楚知道該處並非指定出口路線,港鐵仍然需要在《僱員補償條例》下負上責任。如果學徒不知道該處不是指定出口路線/禁止通行,港鐵就更沒有原因拒絕負上責任。

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只要學徒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即使學徒疏忽,而僱主完全沒有疏忽,亦不會對《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負賠償的責任有任何影響。就本案而言,該名學徒在離開工作地點時被撞理應可以被界定為因工遭遇意外。

另外,在僱主及其員工(不包括死者本人)疏忽的情況下,親屬亦可依照《致命意外條例》向港鐵及其他疏忽的第三者要求賠償。法律上對僱主有十分高的法律要求,包括要求提供安全的工作指引,以及安全的工作環境。

是次意外的發生與眾多因素有關,故此優秀的律師應該對於死傷者的工作環境、流程、指引以致同事的工作態度作充分的了解,確保可以提升成功索償的機會。實際上,有時候,即使有相關的安全工作指引,如果大量同事都不遵守指引而僱主沒有充分執行相關指引,相關指引可能會被法庭視為形同虛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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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需要賠償多少?

根據香港法例《致命意外條例》,如死者在港鐵及/或其職員疏忽的下被工程車撞死,親屬可以獲得親屬喪亡之痛的損害賠償,意外發生時的現行金額為HK$253,500。另外,死者的遺產 (Estate) 亦可以取得死者應該取得的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賠償(PSLA),以賠償死者在被撞直到死亡的數小時間的痛苦損失,以及累積財富的損失賠償 (loss of accumulation of wealth)的賠償。累積財富的損失(loss of accumulation of wealth)的賠償 應該反映出死者原本在沒有發生意外的情況下,本應能夠儲蓄到的財富。

死者的親人,包括他父母,亦可以取得受養人的損害賠償。例如,如死者負責付予家用,受惠的人就會是死者的受養人。受養人可以取得受養人的損害賠償,保障受養人日後生活,儘量確保受養人可以取得在沒有意外發生的情況下原本可以享受的權益。

另外,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死者的年齡為20歲,死者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可以取得一筆相等於死者84個月收入的款項,又或者 HK$3,255,840 (以較低者為準),而相關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HK$514,510。賠償將參照《僱員補償條例》,按比例分配予合資格家庭成員。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七,如僅有的合資格家庭成員為父母,賠償金額須將補償平均付予該等父母。如合資格家庭成員包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補償中的70%將平均付予父母;而補償中的其餘30%將平均付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第11條,死者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會按以下方法計算:

(a) 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

或 (b) 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但如並非如此,而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的期間較短,則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收入包括以現金支付給僱員的任何工資,「以及可作金錢估值的任何優惠或利益,包括僱員因意外而失去享有的任何由僱主所提供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的價值」,以及花紅、津貼及其他特別酬金等。

就本案而言,由於死者是學徒,特別需要留意的是,「凡在意外發生日期僱員是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則為評估在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須付給的補償,其收入須當作為假若該意外並無發生他會在學徒訓練合約期滿時頗有可能收取的數額。」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殯殮費和合理的醫護費須由僱主付還任何付出該等費用的人,惟付還的金額不應超過HK$98,500(意外發生時的現行金額)。

當然,如果死者沒有做好安全措施,有所疏忽而導致意外的發生,《致命意外條例》下的賠償金額可能會考慮到死者的疏忽而被扣減。最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致命意外條例》可獲的賠償可能會有所重疊。就有所重疊的部分,賠償金額一般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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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收載或展示的轉載條文的版本日期為2025年7月25日(《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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