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個人資料及私隱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及私隱聲明
1. 周氏律師行(「本行」)尊重個人資料私隱,並承諾遵守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其不時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補充、修訂及修正)(「 《私隱條例》」) 的保障資料原則和有關條文。
2. 收集個人資料
2.1. 本行可能會邀請可能的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提供以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以及其他資料。個人資料可能以錄音或錄影的形式存在,而收集的方式亦可能包含錄音、錄影的方式。個人資料的提供純屬自願,惟辦公地址所在的閉路電視攝錄裝置的資料收集具有強制性。本行會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有關資料只會在有需要(包括為符合相關法律及行業守則)的期間內保留。此後,所收集的資料會被刪除。
2.2. 本行限制通過網絡收集個人資料的範圍,以保障可能的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的權益。本行鼓勵直接致電本行熱線(852)6028 7800 進行查詢,確保資料不會因網絡、網站相關系統等原因影響個人資料安全。
3. 個人資料之披露
3.1. 本行對所有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不會在未得到資料當事人的事先同意下與任何第三方分享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以下情況適用除外:
3.1.1. 為遵守或根據任何有關法律、法例、法庭命令;及
3.1.2. 就本行業務營運需要向本行提供電腦、網絡、網站、系統、行政、會計或其他有關本行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3.2. 本行不會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個人資料或允許第三方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銷售。
4. 保存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4.1. 本行所存有的個人資料包括:資料當事人及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資料,以及就處理案件 / 查詢,及有關事項收集的資料,以及資料使用者取得的其他個人資料,包括閉路電視攝錄裝置紀錄。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為提供法律諮詢和相關服務;與聯絡人進行溝通,包括與客戶,客戶的僱員和代表進行溝通;保安及管理用途;人事管理用途;處理賬單和付款並保存記錄;履行本行了解客戶、盡職調查和衝突檢查的義務;遵守本行的法律義務;依法行使本行的權利,包括保護第三方的權利;執行本行的網站使用條款以及網站使用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等。
5. 本行可不定時就本聲明作出適當的修改、更新、更改或添加。任何修訂後的聲明將在本行網站公佈,資料當事人可在必要時定期查閱本聲明。本聲明的適用法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
6. 根據《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修正個人資料。若需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請郵寄聯絡本行。本行地址為香港金鐘海富中心一座七樓七O一A室。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或修正信息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